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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艳与崔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崔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4-1号原告:唐艳,女,200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唐洪飞,农民。系原告唐艳父亲。被告:崔凤(曾用名:崔学凤),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石秀奎,农民。系原告崔凤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艳与被告崔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崔凤对阜南县公安局“(2015)第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年4月22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本案的审理须以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 杰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