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艳与崔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崔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4-1号原告:唐艳,女,200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唐洪飞,农民。系原告唐艳父亲。被告:崔凤(曾用名:崔学凤),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石秀奎,农民。系原告崔凤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艳与被告崔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崔凤对阜南县公安局“(2015)第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年4月22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本案的审理须以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 杰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