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别维与李湘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别维,李湘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别维,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谢木占,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湘兰,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别维因与被申请人李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别维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别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别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