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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贾某、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31号原告:贾某,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小区西湖苑小区6号楼602室。身份证号码412322197808087861。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61107963。原告:方某,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22123197801222159。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廷亮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勇军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