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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赵贵海。委托代理人易建国。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