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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焕与蒋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焕,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周焕,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蒋权,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周焕与被告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焕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焕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6170元,由原告周焕负担。审 判 长  张 湛审 判 员  周清溪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翊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