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被告:周某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科代理审判员 林境挥人民陪审员 李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