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邹德伟,聂宗现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伟,聂宗现,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15号原告邹德伟,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聂宗现,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明,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815-1),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66号。法定代表人胡天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茜,女,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亚洲,男,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3983923-4),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场。法定代表人廖光洪,镇长。委托代理人游静彬,男,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邹德伟、聂宗现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德伟、聂宗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邹德伟、聂宗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伟、聂宗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德伟、聂宗现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