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终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嵬嵬与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嵬嵬,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嵬嵬。委托代理人梁成昆,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旭,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305室。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该公司行政人员。委托代理人:于海宁,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嵬嵬与被上诉人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嵬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44元(上诉人刘嵬嵬已预交),减半收取2822元,由上诉人刘嵬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如魁代理审判员 李 鹤代理审判员 刘盈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