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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宋中民与冯银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民,冯银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宋中民,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波,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诉讼,提交证据,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冯银生,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中民与被告冯银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XX代理审判员  王磊人民陪审员  原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