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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魏东各与程超廷、周慧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各,程超廷,周慧,盛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74-1号原告魏东各。被告程超廷。被告周慧。被告盛龙。本院受理原告魏东各与被告程超廷、被告周慧、被告盛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程超廷、被告周慧、被告盛龙存款8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东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超廷、被告周慧、被告盛龙银行存款共计8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蔡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