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魏东各与程超廷、周慧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各,程超廷,周慧,盛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74-1号原告魏东各。被告程超廷。被告周慧。被告盛龙。本院受理原告魏东各与被告程超廷、被告周慧、被告盛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程超廷、被告周慧、被告盛龙存款8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东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超廷、被告周慧、被告盛龙银行存款共计8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蔡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