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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汤丽丽诉被告湖南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丽丽,湖南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汤丽丽,女,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湖南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琦。原告汤丽丽诉被告湖南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丽丽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4年4月4日、2014年12月31日,两次签订《理财委托协议》,约定将原告的130000元本金交付给被告管理,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130000元本金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想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据,现由于原告父病急需大量资金用于治疗。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理财委托协议》;判令被告退还本金1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湖南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收取原告130000元,为原告汤丽丽代理理财,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且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已对被告湖南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给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本案不能作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丽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