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兴珍申请宣告瞿德明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郑兴珍(瞿德明之母),女,192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瞿德如(系郑兴珍之子),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郑兴珍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称,申请人郑兴珍与瞿德明系母子关系,瞿德明于1992年6月打工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瞿德明失踪已满两年,故申请宣告瞿德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瞿德明,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瞿德明于1992年6月打工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现郑兴珍向本院申请宣告瞿德明失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寻找瞿德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瞿德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瞿德明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两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郑兴珍为瞿德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瞿德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瞿德明为失踪人。二、指定郑兴珍为失踪人瞿德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