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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文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玉静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