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咸阳泽坤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泽坤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517-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泽坤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查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占奎,该公司总经理。咸阳泽坤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咸阳泽坤金属结构有限公司407004.48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4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40元,保全费1520元,由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截止2015年4月30日利息为85470元。本案执行费60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项目部)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502439.4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517号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咸阳泽坤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咸阳泽坤金属结构有限公司407004.48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440元、保全费1520元、本案执行费6005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