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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张万金腾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张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被告张万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诉张万金腾迁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