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张万金腾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张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被告张万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诉张万金腾迁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