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荆德福,陈利华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德福,陈利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德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华。上列二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文彬,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晓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荆德福、陈利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3)合法民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荆德福、陈利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德福、陈利华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荆德福、陈利华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荆德福、陈利华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62元减半收取5031元,由上诉人荆德福、陈利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晏 芳代理审判员 李 娅代理审判员 吴长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