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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985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苏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秦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松,男,汉族,1963年月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