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焕玲与唐山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玲,唐山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221号原告:刘焕玲,现住:辽宁。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101-1号。法定代表人:王峥,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凌,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玲与被告唐山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焕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焕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0元,由原告刘焕玲负担。审 判 长 梁 怡代理审判员 边 超人民陪审员 董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