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牟妍菁,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