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香林诉被告李长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林,李长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香林。被告李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林诉被告李长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