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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向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与刘长利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刘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佳向行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刘长利。申请执行人依据其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佳向政征补决字(2014)第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佳向政征补决字(2014)第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因哈佳高速铁路建设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至红旗街区段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刘长利因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佳木斯市向阳区政府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佳木斯市高铁项目(学府街至红旗街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佳向政征补决字(2014)第24号征收补偿决定,并告知其如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该行政裁决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向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佳向政征补决字(2014)第24号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佳向政征补决字(2014)第24号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刘长利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燕审判员  胡文海审判员  李富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学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