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艳春与被告付春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春,付春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周艳春,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付春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春与被告付春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