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艳春与被告付春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春,付春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周艳春,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付春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春与被告付春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