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林翰与石翔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翰,石翔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翰,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被执行人石翔宇,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林翰与被告石翔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翔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