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五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冯孟文与冯孟伟、杨汉武、裴文明、裴忠涛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孟文,冯孟伟,杨汉武,裴文明,裴忠涛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42号原告冯孟文,男,汉族,农民,住宜阳县。被告冯孟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汉武,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裴文明,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裴忠涛,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孟文诉被告冯孟伟、杨汉武、裴文明、裴忠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孟文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孟文撤回对被告冯孟伟、杨汉武、裴文明、裴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孟文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王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