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红明与徐春生、刘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明,徐春生,刘福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马红明。委托代理人:孙伟利。被告:徐春生。被告:刘福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明诉被告徐春生、被告刘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红明对徐春生、刘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辰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