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查文斌与被告范冬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文斌,范冬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查文斌。委托代理人李国英,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冬滚。原告查文斌诉被告范冬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冬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文斌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5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期二年。借款后,被告支付了一年利息4800元。2013年6月19日,被告重新出具一份2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仍按照月息2分计息。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本息,但被告一再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范冬滚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被告范冬滚向原告查文斌出具一份20000元的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查文斌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冬滚向原告查文斌借款并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成立。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和期限,该借款应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款,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范冬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冬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查文斌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查文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0元,原告查文斌负担400元,被告范冬滚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吴水林审判员 范 婷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