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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麦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甲,经营鹤山市双合镇美梦思床上用品加工厂,户籍所在地鹤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麦某甲在鹤山市双合镇美梦思床上用品加工厂内,驾驶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倒车期间,没有发现被害人余某丙正在其车尾,因而撞倒余某丙并将其碾入车底。被害人余某丙被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余某丙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麦某甲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麦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麦某甲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被告人麦某甲的供述、证人余某甲、麦某乙、余某乙、谭某、张某、黄某的证言、身份证明材料、谅解书、相关书证材料、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甲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麦某甲是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死者是其外孙,死者父母对麦某甲表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麦某甲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麦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权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嘉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