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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强、福建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兴久晟贸易有限公司、江登灿、赵勇胜、赵婷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强,福建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兴久晟贸易有限公司,江登灿,赵勇胜,赵婷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正华。委托代理人林连治、苏云燕,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廖华。被告福建兴久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赵婷婷。被告江登灿,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赵勇胜,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被告赵婷婷,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强、福建寰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兴久晟贸易有限公司、江登灿、赵勇胜、赵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9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第、《》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学勇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