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小蓉诉江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蓉,江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陈小蓉,女,生于1965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江艳,女,现年45岁,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蓉诉被告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蓉负担,依法免收。审判员 黄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小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