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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小蓉诉江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蓉,江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陈小蓉,女,生于1965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江艳,女,现年45岁,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蓉诉被告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蓉负担,依法免收。审判员 黄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小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