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沈明根盗窃罪,秦某、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根,秦某某,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明根,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于本市,汉族,无业,住本市禹会区。被告人沈明根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明根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男,1957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个体经营,住本市禹会区。被告人秦思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甲,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个体经营,住本市蚌山区。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明根犯盗窃罪,秦某某、胡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明根、秦某某、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沈明根先后在本市盗窃九起,窃得手扶拖拉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8870元。被告人秦某某、胡某甲明知是沈明根犯罪所得的手扶拖拉机、三轮车等物品仍然予以收购,具体如下:1、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沈明根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付某位于本市东海七村7号1单元601室的家中,盗窃付某的OPPO牌R831T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2、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沈明根在蚌埠市工农路欣鹏水游城工地附近盗窃被害人曹某常州牌101-A型手扶拖拉机一辆,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该拖拉机是赃物仍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3、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沈明根进入位于本市第十一中学教学楼3号楼2单元西户120室的皇品丽都大酒店女员工宿舍盗窃,盗窃被害人孔某甲现金1000元。4、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门口路上盗窃被害人朱某杂牌人力三轮车一辆,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20元。被告人胡某甲明知该车系赃物仍然以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5、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沈明根进入位于本市第十一中学教学楼3号楼2单元西户120室的皇品丽都大酒店女员工宿舍盗窃,盗窃仿TCL平板电视一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6、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盗窃被害人吴某的红米NOTE型手机一部和OPPOR801型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元。7、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纬四路盗窃被害人许某帅克牌SKDD-1型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胡某甲明知该车是赃物仍以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8、2014年12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禹会区张公山三条虫网吧,盗窃被害人张某仿苹果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9、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朝阳路第十一中学附近家美乐网吧盗窃被害人胡某乙海信X8T型牌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沈明根、秦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胡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沈明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明根、秦某某、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沈明根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付某位于本市东海七村7号1单元601室的家中,盗窃付某的OPPO牌R831T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2、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沈明根在蚌埠市工农路欣鹏水游城工地附近盗窃被害人曹某常州牌101-A型手扶拖拉机一辆,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该拖拉机是赃物仍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3、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沈明根进入位于本市第十一中学教学楼3号楼2单元西户120室的皇品丽都大酒店女员工宿舍盗窃,盗窃被害人孔某甲现金1000元。4、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门口路上盗窃被害人朱某无牌人力三轮车一辆,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20元。被告人胡某甲明知该车系赃物仍然以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5、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沈明根进入位于本市第十一中学教学楼3号楼2单元西户120室的皇品丽都大酒店女员工宿舍盗窃,盗窃仿TCL平板电视一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6、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盗窃被害人吴某的红米NOTE型手机一部和OPPOR801型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元。7、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纬四路盗窃被害人许某帅克牌SKDD-1型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胡某甲明知该车是赃物仍以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8、2014年12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禹会区张公山三条虫网吧,盗窃被害人张某仿苹果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9、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沈明根在本市朝阳路第十一中学附近家美乐网吧盗窃被害人胡某乙海信X8T型牌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综上,被告人沈明根先后盗窃九起,价值人民币88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盗窃的电视机,后将该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秦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拖拉机款2800元,被告人胡某甲退赔了三轮车及52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被害人购车发票、作案现某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孔某乙、叶某、孔某甲、许某、朱某、胡某乙、曹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沈明根、秦某某、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胡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明根、秦某某、胡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作了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胡某甲退出了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明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明根具有多项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明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胡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岳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秋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