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芝红诉刘清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芝红,刘清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黄芝红,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清柱,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黄芝红诉被告刘清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由本院审判员崔建忠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刘则民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芝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清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芝红诉称:要求被告刘清柱给付借款9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刘清柱承担。被告刘清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刘清柱在原告黄芝红处借款人民币90000元,该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刘清柱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黄芝红与被告刘清柱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清柱在原告黄芝红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应当承担给付借款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清柱给付原告黄芝红借款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则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