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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桂凤诉高政君、王玉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凤,高正君,王玉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刘桂凤,女,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告:高正君,男,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告:王玉娟,女,满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凤诉被告高正君、王玉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刘桂凤负担。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秀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