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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仪征市胜特兰工贸有限公司与仪征日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执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仪征市胜特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特兰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边江路59号-西。法定代表人任胜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仪征日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青山镇建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栋梁,总经理。胜特兰公司与升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仪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日升公司应给付胜特兰公司货款307007.45元、诉讼费2976元,合计309983.4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日升公司涉民事债务纠纷多起,其名下所有财产已被我院查封,并在另案执行中正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胜特兰公司表示等待被执行人资产变现后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本院另案中被强制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仪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