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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模与吴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模,吴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模,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杨子苑,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蕾,女,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模因与被上诉人吴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自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陈模。审判长  李彦斌审判员  李 涌审判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妮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