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模与吴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模,吴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模,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杨子苑,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蕾,女,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模因与被上诉人吴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自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陈模。审判长 李彦斌审判员 李 涌审判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妮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