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非法持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4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2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布吉派出所民警在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缴获电子秤一部及疑似毒品8小包,当场抓获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周某某。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共重23.5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缴获的毒品23.59克予以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销毁,随案移送的电子称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蓝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