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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中月与刘玉珉、魏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月,刘玉珉,魏淑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宋中月。被告刘玉珉。被告魏淑莹。原告宋中月与被告刘玉珉、魏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中月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2010年12月20日,被告刘玉珉以“合作协议”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后于2011年4月18日、4月29日,被告又以同样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和7.8万元,三笔借款共计人民币117.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刘玉珉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魏淑莹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178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1912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被告刘玉珉经本院(2013)北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所涉款项亦经刑事判决书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款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中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754元,退还原告宋中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