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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强与刘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刘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张强,现住依兰县。被告刘璐,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刘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关东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