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强与刘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刘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张强,现住依兰县。被告刘璐,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刘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关东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