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高和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和平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734号罪犯高和平,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高和平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1年10月1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和平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和平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