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乔东亮、卞广霞与连云港千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东亮,卞广霞,连云港千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东亮。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广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千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秋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乔东亮、卞广霞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千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东亮、卞广霞以其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千嘉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东亮、卞广霞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东亮、卞广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上诉人乔东亮、卞广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卞晓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