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彬与李洪建、廖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李洪建,廖家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16号原告李彬,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洪建,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廖家琼,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诉被告李洪建、廖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彬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彬负担。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俊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