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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王金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王金山,李秀花,李根安,宋传合,鹿月泉,李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1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涛。委托代理人:顾立志。被告:王金山。被告:李秀花。被告:李根安。被告:宋传合。被告:鹿月泉。被告:李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被告王金山、李秀花、李根安、宋传合、鹿月泉、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