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一×与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委托代理人多坤,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一×与被上诉人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一×的委托代理人郭庆国与被上诉人贺××及其委托代理人多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5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22日婚生一女王二×。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中曾因琐事产生矛盾,王一×于2013年3月离家另行居住至今。贺××曾于2013年4月、2014年1月6日起诉王一×离婚,后撤诉。遂成讼。王一×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双方当事人离婚;2、婚生女王二×由王一×抚养,贺××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贺××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理解,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努力化解矛盾,不能轻易放弃家庭。王一×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并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慎重对待婚姻问题。贺××不同意离婚,应主动做和好工作。综述,王一×的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王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理由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虽有矛盾,但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包容。考虑到被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表示有和好的愿望和要求,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上诉人理应给予被上诉人一次和好的机会,一审判决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于 浩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