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金山与孙华军、孙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山,孙华军,孙锡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刘金山,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孙华军,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孙锡伟,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刘金山诉孙华军、孙锡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金山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