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启磷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诉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065号赵启麟:你因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高法行终字第00217号行政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复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确认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渡府征公[2012]4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建胜镇四胜村3社、16社(部分)、4社、5社、10社(全部)集体土地的公告》违法的行政诉讼,其适格原告应当是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你不具备以个人名义就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正确。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