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颜文平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文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403号罪犯颜文平,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茶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颜文平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颜文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52.1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茶陵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文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