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峰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37-1号原告:张峰,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继玲,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鸣。委托代理人:孙养成,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基贵,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健,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峰诉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张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99.38元,减半收取10349.69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万学林人民陪审员 董成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