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薛学全与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学全,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021号原告薛学全。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啸天。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学全诉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学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琨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