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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爱军与张云、顾崇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军,张云,顾崇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649号��告陈爱军。被告张云。被告顾崇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军与被告张云、顾崇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爱军负担。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