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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俊芳、王丰良因与被上诉人郭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俊芳,王丰良,郭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芳,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丰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乾,男,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和君,男,汉族。上诉人黄俊芳、王丰良因与被上诉人郭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俊芳、上诉人王丰良的委托代理人王乾、被上诉人郭继红的委托代理人马和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