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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泽松与张正茂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泽松,张正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泽松,男,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茂,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杨泽松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石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泽松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泽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泽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上诉人杨泽松负担。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宽军代理审判员  马晶晶代理审判员  熊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咏莲 关注公众号“”